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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扣押冻结工作保障公正文明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05 检察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01年4月29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实践证明,这一文件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发展,其中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没有相应规定。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清理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解决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但如果要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完善相关规范。因此,高检院决定对这一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专门增加了“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一章,强调扣押、冻结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明确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防止未经立案就扣押、冻结;明确了将扣押、冻结款物上缴国库或退还当事人的期限,要求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收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处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要求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以外,禁止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防止提前处理造成对结案后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款物无法退还的情况;对如何处理法院生效裁判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作了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对于起诉书中已经认定、但法院裁判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属于需要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如果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增加了在各个诉讼阶段以及诉讼终结时应当制作扣押、款物去向清单、报告的内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去向清单;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以及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明确了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检察业务工作,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力查处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引导检察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充分认识《工作规定》的重要意义,促使各个部门和干警严格贯彻执行。要利用《工作规定》修订颁布之际,深入查找本部门和个人不依法扣押、冻结和不按规定保管、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问题,在做好纠正和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从扣押、冻结到保管、处理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的机制,加强扣押、冻结款物有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把执行《工作规定》的各项要求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深入结合起来,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处理。要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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