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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05 检察日报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费用

  本报北京4月6日电(朱明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规定》针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不同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手续和保管的要求,对扣押、冻结特殊款物作出了特殊的处理规定。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还应当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备,除法律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检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的期限,《规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全文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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