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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理论研究所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欧德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罪惩处虚假广告需要执法部门积极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05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6日讯(记者谷峻杰) 最近,被国内各大媒体曝光的全国牙防组及欧典地板事件,再次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和法律适用错位的情形暴露出来。人们不禁要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以恢复公众对社会诚信和经济秩序和谐的诉求?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博士。

  但伟认为,虚假广告主要指广告中具有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的虚假宣传。《刑法》在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典商标持有人)以子虚乌有的创建于1903年的德国公司对欧典地板的真实情况作了大肆鼓吹,欺骗、误导了无数消费者,获利无数,应认定为虚假广告。”但伟说,《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广告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虚假广告在宣传广度、时间、造成的影响、违法所得、广告受众的经济损失等方面来看,显然属于情节严重,无疑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受害人提交的证据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单位犯罪的,要对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

  但伟特别提到,今年3月,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监察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它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意见》还规定对移送来的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应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检察院及其相关权利人。检察院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据此,但伟认为,各执法机关应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关欧典地板事件折射出的广告审查与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解析详见今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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