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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47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日公布了3月27日至4月6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阶段的情况。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除继续对草案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等问题提出意见外,第二阶段意见反映的主要问题还包括:一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目的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
同的存在;三是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存在不同看法;四是有人认为草案关于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能被滥用;五是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六是草案应当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七是立法应当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八是继续关注劳动力派遣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表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继续展开讨论、提出意见。意见可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也可以登陆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新华社上海4月6日电(记者高路)近来,不少职场新人陆续进入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在各地签约高峰来临之际,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不时发生。供职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时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约定工作已满3个月,但单位根本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职,但研究所以“就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方能走人,否则将扣留档案不予放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小宋已经拥有劳动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继续凭借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加以阻挠。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劳动者:“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误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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