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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局关于开展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调查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53 新华网

  京卫科教字[2006]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6]33号)要求,在2005年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委托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进一步开展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北京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所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标准设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军队系统除外)。

  二、调查内容

  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调查表》内容逐项进行调查(详见附件)。

  三、调查时间

  2006年4月5日?4月20日

  四、调查方式

  为保证调查数据准确、真实,本次调查采取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到相关单位的实验室实地察看,当场填写调查表并经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委托人员)复核无误后签字认可。

  五、调查组织实施

  (一)按照卫生部要求,本次调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卫生局统一负责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专人(2人)作为调查员协助区县卫生局完成现场调查和数据录入工作。

  这次调查是抓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相关机构,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员的协助下做好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收集工作,于2006年4月25日前将调查表和电子版一并报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地所,联系人:林长缨、窦相峰,电话:64407123,64417121(传真)。

  (二)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标准建有实验室的单位,应主动与辖区卫生局联系,参与此次调查工作。

  (三)被调查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或委托人员)要对调查员填写的调查表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

  附件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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