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扣押贵重物品当场密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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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38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