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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福建农民工可获失业保险享受城镇同等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1:02 新华网

  泉州晚报讯从今年9月1日起,福建省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者将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日前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参保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根据规定,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由四项费用构成: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其中,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地参加失业保险,其自身需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为自己工资的1%。即使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其所在单位也需要为其缴纳员工工资2%的失业保险费用。

  领取时间:失业当天即可申领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在失业当天申请领取相关保险金,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参保待遇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

  关于失业保险优惠政策的享受,参保的员工享受同等待遇,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职工,其具体发放标准没有区别,享受到的医疗优惠、职业培训等其他一次性补贴均是同样的。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同时,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离职,均可以领取自己的失业保险相关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记者张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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