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个体工商户纳税与参保确定同一地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1:08 新华网 | |||||||||
个体工商户应该在哪里参加养老保险?港澳人员可否在闽参保?昨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具体事例,解答以上问题。 案例一 张先生从事个体工商户多年,其户口在福州市鼓楼区,但工商营业执照在台江区办理,在台江区经商。张先生该到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如果参保人员病故,养老金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应在其缴税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张先生户口虽然在鼓楼区,但其纳税地在台江,因此,张先生应该到台江区地税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案例二台胞陈先生在福州开店多年,2005年,陈先生盘掉店铺,不再自己经营,也没有参加工作。他现在还居住在福州,问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港澳台居民在福建工作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参加养老保险。陈先生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不能参加养老保险。 本报已特别开辟“养老保险新政”解读专栏,定期为读者解疑释惑。热线电话,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养老保险科:87545466;本报热线:87095481。(杨贻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