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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百姓关注哪些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2:00 今晚报

  最近一周(3月27日至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社会各界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32000多件,是草案公布第一周(3月20日至27日)收到意见总数的6倍多。

  仔细分析这些意见就会发现,老百姓除继续关注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外,还提出了其他一系列与其切身利益息
息相关的问题。

  寻求劳资之间权益平衡

  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草案时,立法者要注意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他们表示,就劳资关系而言,任何时候劳动者一方都是弱者,但如果在立法中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反之,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允许签订合同形式多样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仅限于书面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他们表示,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对于竞业限制看法不一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对此,各方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用人单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来说,非常必要。但也有人认为,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流动,劳动合同解除就意味劳动者要失业,建议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担忧

  目前的草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引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担忧。有人表示,有关规定可能被滥用,有的劳动者可能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加以明确。但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变相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超时加班要加以限制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而且没有加班工资。为此,他们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建议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目前草案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散见于草案多个地方。征求意见中,有些工会组织和群众提出,草案应当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他们建议,在立法规范劳动合同时,应当对集体合同加以规范,在目前集体合同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应明确劳动保障部门监管责任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提出,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应当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他们表示,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法律规定得不到执行。因此,应当赋予执法机构更为有效的执法权力,同时明确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劳动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突出工会组织作用

  征求意见中,有些人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牵头协商解决,法律草案应突出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有人认为,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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