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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假公司赖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2:34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昨天,卢湾法院依法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

  狄小姐称,2004年3月她到广告公司工作,月薪18000元。然而从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广告公司拖欠其工资达15万元,广告公司在仲裁委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伪造的合同,上面约定月薪为3500元。

  由于双方均认为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二页与该份合同其它页面的页脚内容、纸张质量存在明显差异,在复印遗留痕迹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认定狄小姐月工资应为18000元。广告公司以月收入3500元(税前)向狄小姐支付各月工资,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实际每月拖欠狄小姐工资14500元(税前),对此广告公司应支付狄小姐工资差额145000元(税前),并支付狄小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3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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