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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姻之居”牵出“无因之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2:34 新闻晚报

  晚报讯 50多岁的林女士和与她年龄相近的丁先生相恋共同生活,但没有领结婚证。丁先生患病去世,遗产由儿子小丁继承,没有一纸婚书,林女士与丁先生的遗产无缘,可她在丁先生治病期间,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付出的辛劳,又算在哪笔“账”上?林女士将小丁告上法庭,要求他偿付这笔“无因之债”。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林女士诉称,她与丁先生均丧偶。2000年5月,他们因相恋开始共同生活,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2004年7月,丁先生身患深静脉血栓,被送往医院治疗,她对丁先生悉心照料。2004年9月,丁先生不幸病故。

  丁先生住院期间,她为丁先生垫付了部分自费的药费等费用,总计1万余元。丁先生去世后,儿子小丁作为法定继承人,从丁先生单位领取了丁先生的公积金、补助金等,共计11余万元。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林女士和丁先生没有结婚,她没有为他支付费用和付出劳务的法定义务。丁先生去世,她的这些支出成了一笔“无因之债”,丁先生的儿子小丁继承了遗产,他应该偿付这笔“无因之债”。为此,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支付由她垫付的丁先生住院治疗期间的部分药费等,共计1万余元;并要求小丁偿付她对丁先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两千余元。

  小丁没有到庭,针对这两项诉讼请求,他的代理人指出,林女士称她为丁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但从她出具的发票来看,有一部分是商业发票,而不是医院的专用收据;而对于护理费,丁先生当初并不知道,林女士为他进行护理是一种“有偿行为”,要求小丁事后支付这笔费用不合情理。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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