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实施方案 我省将创建省级安静小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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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2:4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本报讯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实施方案》。据悉,符合各项要求的小区可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申报省级“安静小区”,可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公司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
方案要求,小区居民每日装修作业时间应在7:30至20:30;不得在节假日使用电锯和电钻等高噪声工具,平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8:30至19:30。每日7:00前,21:00后,居民不得在家中和小区内演奏钢琴、小号、萨克斯、笛子等高音乐器。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应影响居民。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小区周围50米之内无早、夜市和集贸市场。 市(地)环保局每年、省环保局每两年对“省级安静居住小区”进行一次复查。如果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小区,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在一年内,有经查实超过三起的噪声投诉,将取消其称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