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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生态补偿要环保也要温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3:2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刘晓星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根据“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共修改17处,其中比较重要的一处是增加了“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说,这一处的修改正是我国“守着金山受穷”农民的企盼,同时,也让他们看到了“脱胎换骨”走出贫穷的希望。

  然而必须认识到,我们所呼唤的生态补偿机制,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和所谓“生态难民”的扶贫,而是寻求平等发展“对接”的良方。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按照环境禀赋来逐步调整优化生产力的布局,将“输血型”扶贫变“造血型”式开发,建立一种“补血型”与“造血型”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启动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正如星火燎原之势在区域之间、流域之间展开。如浙江省东阳市和

义乌市之间实行的水购买协议,江西省兴国县实施的生态建设基金都体现了地方生态补偿的理念。而在国家层面上实行生态补偿,也已经开始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自发形成的一些生态补偿模式,具有很好的实践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可以为制定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作用。这无疑使得被很多人认为“任重道远”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现实中有了一个个例证,大力推进了这个机制进入国家建设和生态安全层面的立法进程。同时,对于那些在无奈中坚守着贫穷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变成现实的曙光。

  纵观这些敢于“吃螃蟹”的做法,可以肯定地是目前这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对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这种公益劳动报酬的支付,只能算作是一种补贴或鼓励,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输血式”生态补偿机制。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生态补偿机制,不能反映生态服务功能的真实价值,无法解决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的部分发展权的补偿问题,无法完成生态保护和建设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过程;加之这个补偿方式存在着补偿额度难以量化的问题,就无疑会对“补偿多少,怎么补偿”的问题犯难。

  而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安于贫穷,也没有人能够剥夺他们发展的权利。机制犹如一个杠杆,寻求着区域间、流域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它犹如一个调节剂,按照环境禀赋来逐步调整优化生产力的布局,使得他们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尤其要积极探索“造血型”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得受补偿者充分发挥其发展经济的潜能、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造血机制,能将外部补偿转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激活经济发展的潜能,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矛盾。

  建立“造血型”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补偿,更应是一种发展模式的创新。

  为推进“造血型”补偿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尽快建立并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确立“造血型”补偿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地位,解决有关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造血型”补偿机制的试点研究,建立解决此种模式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机制,特别是应对现有的若干小规模的发展雏形要加以分析和总结,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打下基础;建立一套相应的生态补偿评价体系,以保证补偿过程的合理性;由于“造血型”补偿模式是一种新生事物,建立有效的政府协调和监督管理机制非常必要,这有助于及时解决不同利益主体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有利于互惠互利和持续发展,这才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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