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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改清走私漏税24亿元死刑被改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终审认为其在走私犯罪中只负责报关环节,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本报讯历经三年侦查三年诉讼的杨改清团伙走私、行贿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走私食用油偷逃税24亿元、行贿近千万元的“走私大鳄”、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改清,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被告刘浩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尤年球、董锦灿等
其余十名被告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该案由中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联合侦办,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以深圳缉私局为主体的“1·22”专案组具体侦办其中走私犯罪部分。经查,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期间,杨改清伙同刘浩、陈仕军、温晓东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伙同他人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棕榈油、豆油、菜油等食用油入境,经查证共走私食用油82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亿元。同时,杨为实现其走私目的和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多方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港币687万余元及美金3万元。

  2004年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判处杨改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改清不服判决随即提出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书上写道“鉴于其在卢汉球、温晓东等人的共同走私犯罪中,只是负责报关环节,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要求改判予以采纳”。

  终审判决同时认为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没有参与犯罪密谋,所从事的是正常的船舶代理业务,亦未得到走私非法利益”,因此撤销了一审对该公司的有罪认定。(彭海红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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