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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线防护措施施工单位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5: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施工单位未对管线采取防护措施,最高将受到10万元的罚款。市建委昨天下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对管线采取专项
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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