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业惯例 还是无效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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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1:16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本并不起眼的产品用户手册最近在济南引发众多消费者质疑。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提出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这一条款到底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所称的“行业惯例”,还是违背我国法律的“无效条款”?
用户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 最先与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较真的是济南市民马明晨。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却不敢用它了。 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马明晨决定要弄个明白。 3月30日下午,马明晨告诉记者:“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 富士辩称: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 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通过电子邮件给记者传来针对相关质疑的“郑重声明”,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声明说: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此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4月5日,富士(中国)还委托法律事务所对这一声明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由于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也只有这家位于日本的公司有权授予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