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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借他人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1:43 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骗取医疗保险的行为将受到重罚!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将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或涂改病案、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将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使用;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医疗保险资金损失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责令退还,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3到6个月,并在此期间内停止向其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并在此期间内停止向其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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