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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怎样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2:4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杨贻兰 关永辉

  ■话题背景:“我们这些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单位不给办社保,且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一直在某学校做保育员的林女士一直为自己的退休养老问题担心。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福州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参加社保的人数不足千人。

  近日,全国人大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国征求意见。这些临时工能否得到新法的保护?本期会客厅就此展开讨论。

  特邀嘉宾:

  方维忠: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杨先生:福州某基层法院工作人员

  小张:福州市民

  主持人:阿凡

  【问题一】

  相同的案子,截然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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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在顺昌县某小学校当了30多年的炊事员,没与校方签劳动合同。他多次找学校协商办社保,未果,便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称,双方没形成劳动关系,不归他们管辖,驳回了申请。黄某又向法院起诉,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陈女士在福州台江某幼儿园做保育员,同样没签合同的她也提出办社保。台江劳动仲裁委以幼儿园属事业单位为由,不予受理。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被认为没有编制不是人事争议,不予受理。陈女士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支持陈女士提出的补办社保请求。

  嘉宾讨论 >>

  主持人:两个看上去相同的案子,结果咋就不同?

  方维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哪些人员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长久以来,因为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导致劳动、人事部门有不同认识,都拒绝受理没编制的临时工的申诉。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反映。

  临时工与这类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怎么确认?以形式要件也就是书面合同为准,还是以实质要件即事实劳动关系为准?目前看《劳动合同法(草案)》,仍然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没有突破,仍很模糊。今后在该法的适用过程中,这批临时工依然会出现求助无门或无法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杨先生: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希望新法对此有明确的界定。

  【问题二】

  工作13年被辞退,没有补偿?

  案例回放 >>

  福州某基层法院有25名临时工,即常说的非在编人员,他们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人主要是书记员、驾驶员及其他工勤人员,有的工作长达15年,短的也有一两年。他们的工资低,养老保险更谈不上。前不久,院里的一名工作满13年的非在编人员被辞退了,任何补偿都没有。

  嘉宾讨论 >>

  主持人:即便草案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纳入调整,但像这名被辞退的13年的老临时工,他向劳动部门求助,劳动部门会帮他向法院讨回应有的权益么?他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判自己输吗?

  小张:这是个法律执行问题。草案规定,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这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权力。但据报道,福州强势某机关,数百名临时工没办社保,劳动部门也拿他们没办法。

  方维忠:强势机关不怕劳动保障部门,该怕上级主管部门。所以,草案应把相应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同时作为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主体。如果强势部门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裁定,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下级部门执行,否则予以行政不作为等处罚。

  □讨论热线

  恶意欠薪时有发生,草案规定的处罚能震慑住哪些不良雇主么?草案还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建议取消。对于这些问题,您有什么看法?请致电热线电话:0591-87095055;传真:0591-870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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