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交谁管 业主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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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3:12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陈永君 为您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甘肃省政府昨日发布第26号政府令:《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解读·业主委员会 先聘物业后售房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否则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企业应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手续。 入住30%应开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或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出租车位 须业主委员会点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有偿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临时出租。 业主委员会可解聘物业 物业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办法》解读·物业 空置房物管费不低于70%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应不低于收费标准的70%。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物业代收费用的,应签订合同明确代办服务费条款。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共用物业部分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所有人承担费用。 《办法》解读·业主 砸墙拆柱须邻居同意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房屋总体设计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时,应征得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