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对话高法法官: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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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4: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 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诉
死刑复核案件要不要开庭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必须明晰的问题。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程序?它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最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法学界目前的共识是呼吁这一程序要诉讼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该进行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陈光中和陈瑞华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赞同。可是,是否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开庭,则引起了专家们的讨论。 陈瑞华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提出,死刑复核的开庭审理不一定是全面审理,应当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审理。 美国死刑复核程序可长达30多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说,他们发现,所有被冤枉的死刑犯都有个相同点,他们都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且详细供述杀人的细节,但最终由于“死人复活”,证明这些供述都是虚假的。这些人为何都要供述一个要使自己面对死刑的虚假罪行,他们一定是受到刑讯逼供、生不如死才这样做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不是“死人复活”,能否纠正冤假错案?这同时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仅仅看案卷中的证据证明这些人都是杀人犯,是否可以发现其中有无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参与,这些错案十有八九会被核准死刑。 这位人士还说,美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时间平均是17年,最长可达30多年,要在这样长的时间里面,穷尽所有救济方法。我们的死刑案件中,宣判与执行的间隔时间往往太短,很难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我们极力赞成和主张的,但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那就是自此之后,对于死刑案件最高院是没有退路的。以前的问题是高院出问题,但以后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现问题的话,是没有退路的,如何解决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使我国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这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记者注意到,在这次研讨会上,死刑复核程序需不需要辩护,大多数专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乎并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只有4条,都是关于核准权划分和执行方面的规定,死刑复核依照哪种程序进行,是否开庭或听证,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参加,审判人员是否要会见被告人等,均无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现有的法律并未规定复核死刑的法官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尤其在实践中,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往往是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执行死刑命令同时下发,死刑复核程序在时间上都做不到独立,自然谈不上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了。 与会的专家们认为,按照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今后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确立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和获得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提出,要公开死刑案件所有的审判内容,要有特别的程序让律师能够有所作为。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提出,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没有控辩双方参与的法院内部审核程序,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应当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其中,这样才能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死刑案件真正有效的最终救济程序而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其拦截死刑冤假错案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