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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5岁女童 恶邻只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安徽巢湖中院这一判决引发争议

  年仅5岁的女童星星(化名)因经受不住两颗糖的诱惑,惨遭邻居万益海强暴。为掩盖罪行,万施暴后将星星按在水井中活活溺死。案件告破后,凶手被抓获归案,但随后的法院判决却引发了争议。

  5岁女童惨遭邻居毒手

  家住安徽和县绰庙乡的胡道文与妻子在南京打工,将5岁的女儿星星留在家中由星星的奶奶看护。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邻居万益海会将毒手伸向星星。

  去年5月15日下午5时许,星星到万益海家看电视,看到万在吃糖就进了房间。万给其糖果吃,并叫星星脱掉裤子,随后对星星实施奸淫。事后,星星哭闹着要回家告诉奶奶,万遂用双手卡住星星的脖子,致星星当场昏迷。后来,万看她还有点气息,就将星星扔到后院外边的井里。5月19日,万益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凶手被判死缓引发争议

  去年9月23日,巢湖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巢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10月30日,巢湖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益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万益海有期徒刑9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道文经济损失56850元。

  该案宣判后,胡道文及妻子高传秀以法院量刑过轻,要求法院判处万益海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到巢湖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随后,巢湖市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此期间,万益海也向省高级法院进行上诉。在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省检察院撤回了巢湖市检察院的抗诉。今年2月15日,省高级法院驳回万益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证据有瑕疵

  对巢湖市检察院抗诉被省检察院驳回一事,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鲁明。鲁明说,因为当时一审宣判后,胡道文曾多次到省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反映。省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曾多次就此案进行研究。

  在审查中,他们发现该案证据方面有瑕疵,不能形成证据链。鲁明说,此案的关键证据即凶手的精斑也未找到,该案所有的只是间接证据,为谨慎起见,法院才没有对万益海判处立即执行。鲁明表示,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是找不到错误的,而抗诉的前提是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才行。案件的裁量权在法院手中,虽然判的是死缓,但死缓也是死刑。若法院对该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他们也同样找不出什么不对的地方,此判决完全是法院所掌握的裁量权的问题。

  鲁明还告诉记者,死刑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说凶手就能免除一死。在缓期执行的两年内,若发现新的确凿证据,死者家属完全可向法院反映,法院可由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重审。

  巢湖检察院:量刑不当

  该案一审宣判后,胡道文表示不服该判决,请求巢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巢湖市检察院随后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被告人万益海犯故意杀人罪量刑明显不当。

  巢湖市检察院在其出具的巢检刑抗[2005]01号抗诉书中指出,万益海竟对年仅5岁、毫无防卫和反抗能力的幼女采取先强奸后杀人,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判处万益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明显不当。

  巢湖市检察院公诉处丁处长介绍,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将此案的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并不存在证据不足一说。该案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若说证据不足只能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对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撤回抗诉的理由,他们表示服从,并也未申请复议。但对该案的事实情况,丁处长表示,证据方面他们是没有任何的不足,同时法院的判决的确是量刑不当。

  援助律师:案件疑点多

  自愿为该案无偿援助的律师方茂宏表示,该案有三大疑点:

  一是巢湖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定性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量刑时可留有余地”中的具体情况为何?

  二是抗诉书有理有据,撤诉没有理由。

  三是该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赔偿,万益海在对公安机关初次询问时否认了自己作案。 据安徽市场报(短信代码:406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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