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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须有药师在岗指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肖建)“医保定点药店在营业时间内应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昨日,成都市对336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180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做出了具体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

  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连锁公司的药品全部由公司统一配送,门店无自行购进药品;零售单店购货渠道正规、合法,账、票、货相符;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月均销售额8万元以上,六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零售药店营业面积或月均销售额可适当放宽;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发生的费用定期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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