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再就业市财政给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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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喻奇树实习生储晓宇)重庆市再就业办为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及市委28号文件关于加强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的通知,于昨日下发了10个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对重新就业的低保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据了解,本次规定能享受的补贴对象包括,正在享受低保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4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的,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补贴。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此外,对于其月就业收入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则不给予就业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