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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再就业市财政给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喻奇树实习生储晓宇)重庆市再就业办为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及市委28号文件关于加强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的通知,于昨日下发了10个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对重新就业的低保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据了解,本次规定能享受的补贴对象包括,正在享受低保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4
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且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的,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补贴。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此外,对于其月就业收入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则不给予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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