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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不懂法 两工伤农民工流血又流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两个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的数额少于应该赔偿的数额因此被二审改判少获工伤赔偿1.66万元。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姊妹们,知法懂法对于他们依法维权是多么重要。

  小伙打工左臂骨折,要求公司赔偿八万五

  2003年5月,22岁的江苏句容市天王镇农民工郭峰到该镇的雅瑟斯精密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瑟斯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8日,郭峰在工作时不慎致左臂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臂骨折,两个月出院。2004年4月,句容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郭峰为工伤。

  2005年1月5日,郭峰再次到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取内固定物。其间公司支付了郭峰治疗期间的大部分医药费、交通费,也将2005年1月以前的工资支付给郭峰。郭峰受伤后一直未到雅瑟斯公司上班,公司也未为其安排工作。

  2005年4月7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郭峰的伤残程度为七级。第二天,郭峰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雅瑟斯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药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计人民币8.5万元。

  务工妹小指骨折,工伤索赔两万元

  2003年10月,22岁的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农民徐芳到雅瑟斯公司打工。2004年3月1日徐芳在工作时致左小指受伤骨折,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及全部交通费。徐芳出院后即到单位上班,直到2005年5月12日徐芳离开公司。

  后句容市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徐芳为工伤。同时经鉴定,徐芳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徐芳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等计人民币2万元。

  仲裁委依法裁决,农民工索赔获准

  2005年6月27日,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雅瑟斯公司给付郭峰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部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计人民币8.5万元;给付徐芳工伤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2万元。

  接到裁决书,两个农民工满心欢喜,他们的要求被仲裁委全部支持了。但是,随后发生的事让他们在经历了流血后又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原来他们要求的数额里存在问题。

  仲裁委裁决后,雅瑟斯公司以工伤待遇裁决数额过高为由,于2005年7月15日向句容市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农民工应比仲裁结果多拿一万六

  句容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雅瑟斯公司与郭峰、徐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职工因工作致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郭峰、徐芳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句容市法院判决:雅瑟斯公司应给付郭峰医药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仲裁受理、处理费计人民币99236.78元;给付徐芳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22441.88元。

  终审判决: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

  一审宣判后雅瑟斯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内容超出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另行改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仲裁程序系由劳动者方启动,当时郭峰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具体数额为8.5万元,徐芳请求数额为2万元。劳动仲裁部门经审查支持了郭峰、徐芳的仲裁请求后,用人单位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减免其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在其请求范围之内予以审查,但原审法院判决却加重了诉讼原告方雅瑟斯公司的给付义务,亦超出了劳动者方的仲裁请求。故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雅瑟斯公司给付郭峰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等86000元;雅瑟斯公司给付徐芳以上工伤待遇等人民币20500元。

  接到终审判决书,两个农民工感觉很沮丧,由于不懂法,郭峰少获得工伤赔偿14236元,徐芳少获得工伤赔偿2441.88元,他们都感觉想不通,仅仅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数额,自己要少了就不能获得法律的公道了吗?

  拖着受伤的身体,他们的眼中流下了泪水……

  法官评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少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数额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当然,当事人主张,高于实际数额的高出部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数额,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劳动者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起诉法院也不会再受理。

  特此,提醒劳动者要知法学法,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要向法律工作者和劳动保护部门咨询,一方面不要无理由地提出过高要求,一方面也要避免类似本案的主张数额少了不能获得应该获得的赔偿。另外,如果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该类案件出现本案这样的情况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律师事务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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