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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部门明确答复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投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3:25 深圳晚报

  “地下停车场有没有投票权”追踪报道

  住宅部门明确答复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投票权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4月5日,本报报道了华丽园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出现的地下停车场投票权争议风波,引起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重视。昨天下午,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把一份《关于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能否计入投票权问题的意见》传真至本报,就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华丽园地下负二层停车场不具有投票权。

  在华丽园业委会选举大会的投票中,出现了一张争议票,即地下负二层停车场的实际占有人也投入了一大张票,部分业主表示反对,业委会成立一事因此遇阻。情况一度反映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并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过研究,近日依据有关法规提出如下意见: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见,只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才享有业主大会的投票权;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因此,判断停车场的业主身份应以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由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和承担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深国房[2006]227号文件中要求,各区住宅主管部门在确定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是否具有投票权时,应当依据上述条件予以审定。但政府开发的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除外。根据这一意见,华丽园地下负二层停车场不是房屋,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产权登记,因而其实际占有人没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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