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商业贿赂5千元起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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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2:35 东北新闻网 | |||||||||
据新华社哈尔滨4月8日电(记者 范迎春)省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商业贿赂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这个省近期将对工程招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开展一次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
这位负责人说,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对象是: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如给予或收受回扣等;假借促销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付单位或个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境内、境外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