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490万工程被一竹杠敲掉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2:44 现代快报

  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作的佘某任财务总监每月收取“顾问费”近1万元,共收受22万元;冯某利用担任宁波某建筑公司驻苏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多家公司“回扣”26万元……更有甚者,490万元的工程项目,公司有关人员竟向建筑方索要近百万元的回扣,让人触目惊心。苏州市有关方面提醒,制度监管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强警惕,防范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缘起见人发财心里失衡

  20出头的李明(化名)“坐上”某公司扩建工程部工程师位子时,很是得意。扩建工程部工程师是一个“肥缺”,作为一名扩建工程部工程师,他整天和其他建筑公司的老总在一起,看到这些老总们接一个项目,几个月就能赚到几十万、几百万,而自己一年的收入相比甚少。李明觉得不平衡,于是私下里接些小工程,赚点外快。

  在公司负责工程期间,李明认识了朱兵。朱兵是某工程咨询公司派驻到李明所在公司,专门负责工程现场监造和技术服务的人员。在闲聊时,朱兵经常在李明面前吹嘘自己的本事。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又近了一层,也曾合作搞过一些小工程。小工程接得越来越多的李明开始有了新的念头:“与其给别人打工,还不如一门心思扑在自己的生意上,自己出来开公司算了。”可自己刚成家,手头拮据,开公司需要一大笔钱,这钱到哪里去搞呢?“不如去敲建筑老板竹杠,反正他们有的是钱”,李明把目光投向了承建公司工程的建筑商身上。

  机会介绍工程索要好处

  不久,公司准备在厂区内建造一座人行天桥。李明感到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就问朱兵是否认识造桥方面的施工单位?朱兵心领神会。两天后,在昆山,朱兵领着某建筑公司张经理与李明见面。得到“好处费肯定少不了”的承诺后,李明立刻同意把他们公司推荐为入围厂商,列为候选对象,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中标后要马上付钱。

  很快,这家建筑公司果然中标了,工程总造价是490万元。拿下工程的张经理心中自然高兴万分。工程开工后,张经理送给李明和朱兵10万元。李明分得6万元,朱兵分得4万元。

  贪心软硬兼施屡次索钱

  过了没几天,李明打电话给张经理,说:“我现在买了房子,缺钱装修,你给我30万元。”“我已经表示过了,你怎么还要那么多?”在电话的另一头,张经理有些犹豫了。“这个随便你,不给的话,你工程上的钱可不容易结了,拖个一年半载都很正常,这个损失就大了。到时,恐怕用不着我来找你,你手下的那些农民工肯定会来找你的。”李明在电话那头威胁说。

  没办法,张经理硬着头皮又给了李明15万元,李明从中拿出7万元给朱兵。但是李明还不满足,觉得给少了,当晚又打电话给张经理:“你拿下这个工程能赚多少,自己算过没有?对我还这么抠!……”事隔两天,张经理悄悄来到工地,单独塞给李明5万元。

  过了一个月,李明再次与张经理联系,说自己做涂料工程缺工程款周转,开口向他借10万元。第二天,张经理又单独给了李明10万元。这次他想让李明打个借条,可李明坚持不肯。

  双簧两人勾结合伙“敲钱”

  几次三番下来,张经理觉得李明真是个“无底洞”,无奈的他此时还以为朱兵是他的朋友,会替他说说情,于是就打电话向朱兵求助。没想到两人继续合伙“敲钱”。

  后来,李明说:“你再一次性给我30万元,我保证以后桥归桥、路归路,不再打扰你了。”张经理并不买账,态度强硬。朱兵出来打圆场:“这个工程能赚多少钱,老张你心中有数,现在工程还没有结束,你肯定也想及时结清工程款。我看这样吧,大家各让一步,下个月10日之前,你再付20万元给我们。”经过几天深思熟虑,张经理忍痛答应在工程决算时,再付给李明和朱兵20万元。

  结果被人举报投案自首

  正当李明和朱兵做着发财美梦时,因公司内部人员举报,公司负责人找到李明询问有关情况。李明自知难逃法律追究,第二天就到派出所去投案自首。日前,李明和朱兵被检察机关以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发现,李明之所以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索取建筑方钱款,主要在于他有两大权力:一是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展情况的权力,也就是说,李明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工程的进展有充分的掌控权,要刁难的话,可以随时从中挑刺、找茬,拖延工程进度。二是及时申报工程清款单的权力。按正常程序,李明是第一道审批关,如果他不及时签字,工程款的支付就会延迟。快报记者吴明明王彪通讯员远见

  【链接】

  3起案也因“回扣”

  苏州市工业园区检察院近日公布的另外3起案件:

  硕士研究生佘某在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由于该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是由佘某决定的,一贸易公司想通过佘某保持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于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间,每月以“顾问费”的名义将1万元打到佘某的银行借记卡上。佘某共收受22万元。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佘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间,冯某利用担任宁波某建筑公司驻苏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公司中标的5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过程中,分别收受多家公司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所送的26万元。2005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某企业员工戴某、杨某利用负责处理报废液晶显示屏的职务之便,与某废物处理公司业务员王某私下达成交易,违反操作规定,将应该砸碎的废液晶显示屏未经砸碎直接处理给废物处理公司,从中分别非法收受王某所送“好处费”8.3万元、13.3万元。戴某、杨某、周某分别被法院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