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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薪酬标准将参照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5:19 浙江日报

  本报讯 据《四川日报》报道 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7日在为四川省千名领导干部所作的有关公务员法的专题报告会备受关注。3个小时的报告透露出不少新的信息。

  工资水平在比较中确定

  针对公务员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
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有关规定,张柏林阐释,为什么要把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呢?因为公务员是参加社会二次分配,机关工作又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客观标准。因此,我们采取这种调查制度。

  我们所说的企业,不仅仅指国有企业,而是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从各种类型的企业中抽样调查,与平均数比较,并且是与企业相当人员比较。由于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都没有行政级别,这里的“相当”是指大体相当,包括学历层次、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层次等。

  公务员并非“铁饭碗”

  公务员可以按规定辞去公职,机关也可以按规定对公务员予以辞退。领导干部则有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4种方式。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后,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聘任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履行聘任合同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解决“期权腐败”问题

  如何加强对公务员从业限制,解决所谓“期权腐败”问题?张柏林强调,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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