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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市法制办论证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7:5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上月15日开始,公开向市民征集建议。近百名市民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办法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已对其中10多条可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修改后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再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建议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

  据了解,我市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每年转账一次划入银行还贷的。但目前,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都是按月还贷的,很多市民认为将公积金缴存余额每年转账还贷并不能缓解还贷压力。

  一位王先生表示,对于贷期比较长的市民而言,公积金每年转账一次所能还款的金额分摊到每月不足百元,对于缓解每月还贷的压力是杯水车薪。而实际上他每月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是能够支付其每月还款额一半的,如果能够将公积金缴存余额按月提取还贷,压力会小得多。不少市民都认为,目前按年还贷的办法只能让大量公积金积压在银行,而不能及时用到真正需要公积金的市民手中。

  公积金应可先还商业贷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应当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归还商业性贷款。对此,一位姓张的市民提出建议,希望《条例》能规定市民在还款时自由选择先还商业贷款或是公积金贷款。张先生表示,他选择的是组合贷款,每月还款金额高达4000元。由于他所在单位平时每月工资并不高,大部分收入来自年底的分红,因此每月都会因为部分贷款未还而被银行收取滞纳金。而公积金贷款利息低,相比而言,滞纳金也低些。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条款的制定应更严密

  市民陈小姐说,意见稿中有“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给了一些操作不规范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她建议,应对上述特殊条款的程序设置更加严密,并加大对这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议能对企业确有困难降低缴存比例的标准给予明确规定。

  管理中心检查缴纳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市民孙先生认为,《条例》中“定期”的表述太模糊。他表示,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想要了解辖区内单位公积金缴纳情况很简单,只要调阅报送税务部门的职工工资资料即可。因此,他建议管理部门应让辖区内的单位每月或每季报送有关公积金的申报资料,及时掌握缴纳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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