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爆破事故两责任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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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9:13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前天,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7·23”重大爆破事故的两名责任人林水根、朱传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林水根系宁波市北仑成林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矿长,朱传其则是该公司的炮工。2004年12月份开始,该公司将爆破工程发包给并无爆破施工资质的朱传其个人。
2005年7月23 日中午11时许,朱传其应公司要求将盘山路面拓宽。在作业时,朱未落实专职安全员,又违反规定进行作业,致使滚落的浮石将爆破点下方的避炮棚压塌,违规躲避在该棚内的九名炮工立即被大量的土石掩埋,其中三名因窒息死亡,其余六人轻微伤。 案发后,该公司对被害人做了相应的赔偿。法院认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林水根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疏于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非法将爆破工程交给无爆破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且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朱传其则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驻宁波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李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