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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10:19 青海新闻网

  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青海新闻网讯 4月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我省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全省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生活难、看病难”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近日,国家民政部向全国推广我省的做法。

  近年来,我省先后通过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自然增长机制等措施,逐步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难、生活难问题。今年初,省政府又以州、县为单位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保障制度,使之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紧密,便于操作。该制度明确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保障,实行实报实销;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医疗机构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一免七减”,医疗优惠10%,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给予重点优惠;农村和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给予150元的门诊补助。

  我省在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中,从重点优抚对象年龄大、体弱多病的实际出发,把大病救助作为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时,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农村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为4000元,城市为5000元。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等需要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采取了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救助。 (作者 吴彬 殷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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