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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法庭不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12:0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8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6日,轰动全国的“兖州法庭血案”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落下法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17日,兖州市法院对王某诉赵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王某将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偷带入法庭。在该案审判长宣判赵某无罪、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坐在旁听席上的王某的儿子王某某上前阻止王某签字,并偷偷从王某身上摸起菜刀藏在自己身上,然后
突然窜至赵某跟前,持菜刀砍伤赵某的前额,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王氏父子被法警制服。此事件之后,各法庭都安装了安检设备。

  2003年9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肥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王某父子行凶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和三年。

  刑事案件结案后,赵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氏父子和兖州法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和其他损失4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42.58万元。此案由省高院再次指定肥城法院审理。

  2005年6月21日,此案一审开庭。法庭争议的焦点是:除行凶者王氏父子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兖州法院该不该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某认为,兖州法院在预防犯罪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检查和保护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肥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兖州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伤害当事人,且兖州法院已尽到防止及制止义务,在伤害发生前后并没有过错,与伤害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遂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1055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50元,驳回了包括42.5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兖州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4月6日,泰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 者 郭 波  通讯员 赵怀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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