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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生死程序”谁也无权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媒体载,“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一审判决的死刑案。

  “为简化庭审程序,合议庭做了大胆、有益的尝试。以往宣读一审判决书要一个多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对诉讼参与人及旁听者来说,均感到消耗时间与精力。简化后只用了10分钟就读完了;在举证、质证时,各诉讼参与人只需出示新的证据;法庭辩论阶段,争议焦
点清楚的则不再发表意见;最后陈述阶段,不再就该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进行陈述,只陈述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及要求。

  “以前像这样的案件庭审至少需要一天时间,而这次仅用了一个半小时,节省了时间,也不觉得疲倦,非常人性化。”

  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通知》发布后,全国各省高级法院均制定相应计划予以落实,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及的安徽省高院死刑二审开庭过程中,“大胆简化审判程序”,原本至少需要一整天的庭审一个半小时便“落槌”的现象。

  对如此“人命关天”的庭审程序予以简化或限制是否恰当?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是为了完善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尊重人的生命权,是贯彻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表现。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无论是遵纪守法的“良民”,还是杀人放火之“恶徒”,同样享有。不管一个人犯了什么罪、造成了怎样恶劣的后果,他的生命权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界定。简化审理恐怕有违最高法院“防止错案、尊重生命”的初衷吧!

  对一个被告人作出死刑判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体现了公开,其目的则是公正与公平。“节省时间,也不觉得疲倦”,安徽省高院将自己简化审理的“高效”行为作为执行《通知》的开创性举措,人们由此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为了效率,公开可以“简化”,公平也可以“简化”,效率应该优先,公平可以兼顾。这本身就意味着对生命的忽视和造成错案的可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死刑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开庭审理是当事人本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司法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在生与死之间,正确合法的审判程序是保证公正的前提,是被告人的生死界碑。对一个已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生死关头,一天的审理时间使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公开陈述不服判决的理由并不为过,审判机关没有理由简化。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由此可见,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确有错误存在。

  死刑是《刑法》对犯罪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一旦实施无法挽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庭审辩护、陈述案件事实及认识都是上诉人的法定权利,司法机关只能促进这些权利的行使,谁也无权“简化”,谁也无权“限制”。

  如果说,在生与死的审判过程中,我们都可以“大胆”采取简化程序,那还有什么不能简化;司法机关的“大刀阔斧”难道可以逾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方针?生死程序都可以简化,活着的人又将如何?

  法律的神圣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的一切;审判程序的设立是“江洋大盗”与守法公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法院是保证这一权利的天平不发生倾斜的执行者。除法律授权之外,谁也无权为追求效率牺牲公正,为追求效率将生死置之度外,为追求效率破坏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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