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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能否行使先 诉抗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1: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去年,我的朋友赵某欲扩大生产规模,向私营业主陈某借款10万元,但陈某要求其提供担保。赵某于是找到了我。

  碍于朋友情份,我答应为其担保。陈某便将10万元贷给了赵某,借期一年,并约定由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赵某却分文未还。陈某催款时发现,赵某已去向不明,其住房也已被出售。陈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但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
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我的看法对吗?

  读者 古建刚

  古建刚:

  你的认识不完全正确。《担保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主债务人赵某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因此,陈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但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赵某追偿。(魏少永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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