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在法治框架内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1: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背景

  近年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代表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大量涌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加之维权途径并不十分顺畅,导致农民工跳楼、跳桥等极端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

  有关资料显示,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广东省为例,“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有64.4%存在拖欠、扣发、拒发工资问题,7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与拖欠工资有关。近年来,尽管各级党政部门加大了治理力度,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还没有从机制上彻底解决问题,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发生。

  农民工追索欠薪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市各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结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12462件,涉案标的额3.3亿元;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如何在法治框架内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了农民工权益相关问题研讨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们国家没有“农民工”

  ——身份歧视带来权益损害

  不知从何时起,称呼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人们为“农民工”,似乎成了大家司空见惯的事。但大家都忽略了一个法律事实: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靠付出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来说,没有什么“农民工”、“城市工”、“临时工”等等的区别,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权利!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剑飞教授说:“我们国家没有农民工!《劳动法》统一了劳动者的身份,在该法中,农民工就是劳动者。我国的劳动部门对此也专门作了解释,明确说明《劳动法》实施后就没有农民工、临时工等概念。事实上,拖欠进城务工者的工资与他们的身份也不是直接联系的,因为法律调整的是行为而不是身份,只要是劳动行为都应该用《劳动法》调整。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长期被人们错误理解为劳务关系,农民工追讨工资被习惯性地作为劳务报酬纠纷处理。”

  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认为,农民工依身份来定是农民,但是从他们的劳动行为来看,是工人。农民工的重点在于“工”不在于“农”。在立法过程中不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都一致认为《劳动法》中当然包含农民工,农民工不作为特殊主体来进行特殊保护。

  正如与会学者所言,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农民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外,而且,在中国工会十四大的报告中,也已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根据我国农民工的现况,我们完全应当认识到他们已经从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是城市的一分子。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彬枫说,目前,对待农民工的劳动标准和对待城镇职工的劳动标准是不一样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劳动标准不一样,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实行事实上的双重劳动标准。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对欠薪者应动用刑罚

  ——欠薪损害农民工生存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过专项调研后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至少有1.5亿人,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而城市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是无限的,这就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选择余地,采用包括拖欠工资等手段损害农民工的权益,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如何治理欠薪?与会专家纷纷表示———应该运用刑罚手段惩罚欠薪者。

  据悉,我国劳动部门从1992年开始着重解决欠薪问题,从1992年到2005年3月,劳动部门运用监察执法手段追回农民工工资达337亿元。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一处的张岚廷说:“我们认为,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立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得太轻,我们一直呼吁要在刑法里增加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黎剑飞教授也说:“我们现在有很多处罚方式,但不是很有效。由于行政处罚力度小,当欠薪老板遭遇行政罚款时,甚至会说‘罚款我给你,但我就是不给你工资’。拖欠工资的行为等于无成本拖欠,谁都愿意这么干,所以要加大处罚力度,应该用刑法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不能加大处罚力度我们将永远走不出这个怪圈。”

  关彬枫说:“我们赞成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生存是第一法则,欠薪者侵犯了农民工的生存权,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现实中,正是由于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力度不够,于是形成了欠薪的恶性循环。”

  如何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权益

  ——依法用工摒弃身份歧视

  从长远看,如果农民工的利益在长时期内得不到保护,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

  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认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如果仅依靠劳动部门或者法院是不够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全社会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农民工和城镇工人都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劳动者应该没有任何差别,应该同工同酬。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权益保护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建议:转变用工观念,通过严格依法用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等措施来完成。

  (一)摒弃农民工的概念,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问题

  农民工概念的使用是造成目前农民工利益屡受侵犯的根本原因之一。农民工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土地,很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社会。但因为他们的户籍身份仍是农业户口,绝大多数人仍将他们视为农民,这种因身份上的不平等而引起的歧视,不可避免地损害着他们的利益。

  (二)依法严格用工,彻底贯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谓依法用工,就是依照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和条款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核心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执行劳动合同。

  要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三)将严格用工及劳动合同的贯彻实施,纳入正常的行政管理监察工作之中

  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求用工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另外,还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用工单位应当先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再使用农民工;而不能通过使用农民工,获得收益后,再去支付工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