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被判共同赔偿34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2:41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崔亮)主办的医务室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后,认为事先已和医生签有主办单位免责协议,村委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因此将村委会与医生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判处乡村医生佟某有期徒刑两年,而作为医务室主办单位的村委会被判决与佟某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34万余元。 去年3月30日,被告人佟某在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医务室内为一患者配置中药的过
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佟某和医务室的主办单位村委会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村委会拿出一份当初佟某开办医务室时双方签的一份协议,称该协议上约定发生医疗事故由佟某自行负责,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作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并应赔偿死者家属;同时,由于佟某系在执行职务中致被害人死亡,村委会作为医务室的主办单位,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