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厅规定律师不得借媒体炒作敏感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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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4:5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建新)“律师代理敏感案件,不得利用媒体进行炒作以引起国内外舆论的不良影响。”在近日召开的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对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意见》对律师的代理活动设定了一些限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挑词架讼,激化矛盾,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或其他非正常的手段促使案件的解
《意见》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恰当把握与媒体的关系,对案件谨慎评论,禁止利用媒体发表影响案件结果和公众情绪的评论,禁止违反纪律与境外组织、媒体接触。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