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剑指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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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7:4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9日讯 (记者杨春虹 通讯员符凤莲)购物回扣、人头费、收受提成……相关人员今后不能靠这些灰色收入“致富”了。从现在开始,海南工商部门将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基本范围包括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旅游等领域和行业。 此次治理将重点查处7类商业贿赂,即医药购销企业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
工商部门将定期连续在新闻媒体公布热线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公众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相关链接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佣金: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杨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