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大交通事故医疗抢救费用可由政府解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4月8日专电 (郭宁) 江西省有关部门日前下发了《建立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如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而拒绝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先由肇事机动车主和驾驶人先行支付,确实难以支付的,请求政府协调保险公司3日内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 《意见》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的时间有了规定。《
《意见》同时要求,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当事方对事故损害赔偿要求调解处理的,必须在3日内调解处理完毕。经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启动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单位在5日内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