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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强制保护煤矿安全 预防为主 惩戒严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04 黑龙江日报

  记者 刘伟

  本报讯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即将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保护作用。安全生产高危省份

  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被国家列为9个高危省份之一。2005年全省发生各类伤
亡事故22045起,虽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但死亡人数仍然高达3152人;全省发生煤矿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百万吨死亡率4.088,比国家控制指标高出2.226。尤其是去年东风煤矿“11·27”事故,是建国以来第四大煤矿事故。造成这种状况,虽然有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安全设施设备落后等客观原因,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单立一章规范煤矿安全

  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胡祥鼎介绍,为避免由利益相关部门主持起草法规而导致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条例(草案)》由人大主持起草工作。《条例(草案)》除遵守国家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坚持了突出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突出了煤矿安全,单立一章进行专门规范;对我省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如安全责任制问题、投入问题、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关闭、瓦斯治理问题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并坚持做到规范了就要解决问题,规范了就要可操作。监管部门失职也要惩处

  此外,《条例(草案)》还突出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权力、责任及失职惩处办法。《条例(草案)》还注意调整安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力图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加以明确;为了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对于违反本法规,预防措施不到位的,《条例(草案)》也设置了诸多惩罚条款,既包括经济处罚,也包括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在赋予相关部门监管权力的同时,对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乱作为等失职、违法行为,设立了惩处条款;在坚定不移地对企业安全生产从严规范、严管严罚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方便企业、服务企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公众隐瞒真相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公共危机的生产安全事故,从一开始就要把事故真相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公开,而不能对公众隐瞒真相。因此,《条例(草案)》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由于《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出台较早,其内容与国家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相抵触,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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