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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一本小说被认为运输淫秽物品遭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0:57 法制早报

  依据治安法罚款当事人怀疑“我是否随时都有被处罚的可能?”

  □本报记者 朱雨晨

  孙先生没有想到自己会创下个第一,因运输淫秽物品被新法处罚的第一人。而他“运输”的所谓淫秽物品仅是一本黄 易的小说。总共300元的罚款,罚出他以及伙伴的怀疑,新
法的颁布是否意味着自己随时都有被处罚的可能。

  火车站被罚

  2006年4月2日,山东某火车站。孙先生将搭乘当天下午开往南京的列车。与以往一样,他排队安检进站。

  当他的旅行箱通过安检时,安检器发出警报声,箱子里发现有带铁的东西。紧张的报警声着实把孙先生吓了一大跳, 听说是带铁的物质,他变得坦然了。

  孙先生今年27岁,从事的是建筑工作,主要负责筑钢筋,带铁的物质,那是他吃饭的家伙——筑钢筋的钩子。开箱 检查的结果,真如孙先生所料,钩子没有问题。

  不过,孙先生并没有太乐观,问题出在他随身携带的一本小说。据他自己称那是黄易的《神魔再生》。正是这本小说 ,孙先生被认定为运输淫猥物品,当场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从孙先生提供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到,对孙先生的处罚依据是新法的第六十八条。孙先生提供的 还有另一张处罚决定书,是根据新法的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100元。

  当天为孙先生送行的两个同乡,在电话里向记者确认了事情的经过,同时提出了他们的疑问,随身携带一本小说,即 使真的是黄色小说,那样就构成运输淫猥物品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的颁布实 施,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随时随地都有被处罚的可能?面对当天的情况,他们怀疑有关部门涉嫌滥用新法谋利。

  孙先生甚至表示,自己开始对坐火车产生恐惧,宁愿多花点钱去换乘长途汽车。

  据了解,《处罚法》3月1日实施至今,全国已经有400多人受到了处罚。受罚的原因不一,其中有些是百姓平常 痛恨却又无可奈何的,《处罚法》的实施可谓为人们出了口气。从社会的反应来看,新法还是受欢迎的。

  孙先生说,在这之前他也一样为新法叫好。现在,他开始怀疑了,新法是以处罚为目的吗?要不然,为什么随身携带 一本哪怕就算是黄色小说就被当成运输淫猥物品了呢?

  那么什么是运输淫猥物品?运输一本黄色小说算不算运输?如果算,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 了专家学者以及律师。

  杨建顺教授: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认为,本案例的关键点是要确认那本小说到底属不属于黄色书刊。记者 为此多次与山东某火车站联系,当地114电话台提供的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或者是没人接,直至截稿时,仍未能联系上 火车站的有关负责人。

  杨建顺教授说,假定孙先生携带的小说属于黄色书刊,从狭义的角度单纯从字义上看是属于运输了。但是适用《处罚 法》的第68条应注意两个因素,一是运输了,运输的终极目标是淫猥物品;二是传播了,对淫猥信息予以了传播。该条规定 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淫猥信息的传播。从孙先生的情况来看,孙先生在乘火车的时候随身携带了一本小说,其目的可能只是自行 欣赏,没有传播的要件。而针对本案例,杨教授认为孙先生只能被认定是携带黄色书刊而已。因此,杨教授认为,有关部门在 适用法律时牵强附会,严格上说是适用法律错误。

  靳学孔律师:处罚过重

  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的靳学孔律师说,假设小说被认定属于黄色书刊,那么本案例中孙先生就属于运输淫猥物品了。 他进一步解释说,运输淫猥物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犯,只要运输了,不管运输多少都属于违法。假定前提条件这是一 本黄色书刊的条件成立,那么要看孙先生此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予以怎样的处罚。

  靳律师认为,本案例中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过重。根据有关的规定,行政处罚应与行政违法程度相适应。孙先生只是 带了一本书,并不是赤裸裸的淫秽物品,其影响程度与黄片不可同日而语。而其携带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传播,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不大。针对这些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不予处罚或者作出口头警告即可。

  靳律师认为,至于孙先生被处罚的第二项“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应视实际情节来认定。他说,中国人有凑热闹的 习惯,如果因争执引发围观,只要没有破坏车站的秩序,没有造成现场的混乱,就不应该属于该处罚范畴。

  在这一点上,杨建顺教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针对第一项处罚,孙先生可能有过激的反应,比如大吵大闹等,引来 人们的围观,使得安检不了,不能正常通行,有关部门的这项处罚决定是适当合法的。他说,法律都有先定性,假如认为处罚 与自己的行为不符,那么要通过法定的途径去寻求救济,而不能采取不法的行为。

  最后,杨教授与靳律师都强调新法实施的积极意义,面对孙先生的困惑,他们建议孙先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行政 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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