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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得”不偿“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0:58 法制早报

  □实习记者 周 斌

  3月12日,北京市民陈先生带着迷茫和焦虑踏入律师事务所,当他走出律师事务所的大门时,心里却依旧疑惑与不 安。

  这一天,离他妻子出事正好一个礼拜。

  3月5日,陈先生带着其怀孕的妻子到医院做例行检查,该医院在他妻子怀孕后一直为其做产前检查。检查结果除血 压高、有妊高症外,其它均属正常。为了肚里孩子临产安全及健康,应医生要求,他为妻子办理了住院手续。但他妻子在住进 病房进行治疗后(一个多小时)就迅速死亡。

  陈先生想咨询,如果他妻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有可能获得的赔偿。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李飞律师的回答让他大吃一 惊。

  陈先生本以为,如果他妻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李飞告诉他的事实是:如果经鉴定他妻子死 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才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李飞解释说,医疗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能得到多少赔偿,要看陈先生的妻子死亡是由于 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则赔偿的适用依据主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则应适用 《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两者的赔偿相差很大,而以目前情况来看,后者的赔偿一般要大于前 者。

  面对陈先生一脸的茫然,李飞用表格、数据简单的罗列了出来(见图表一)。

  序号 项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

  1 丧葬费 按事故发生地丧葬费补助标准(800元)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8 348/12*6=14174元)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月)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 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200.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4886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 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12200.4元)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 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4 死亡赔偿金 无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37.8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7172元)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 交通、误工、住宿费等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 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此对照,陈先生一目了然地看到了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其妻子死亡被判定属于医疗事故),则赔偿 金额将大大缩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上只代表了部门利益,并没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部门利益当然就是医疗机构的 利益。”李飞认为,《条例》对医疗机构有着明显的偏袒,基本是代表了医疗部门和行业的利益,尤其在获得赔偿方面。医疗 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基本都是让患者走鉴定、诉讼的道路,因为他们知道,很少有患者愿意花并且能花得起大量时间、精力 、财力去诉讼,而且《条例》的规定对他们十分有利,患者根本不可能依靠《条例》获得完全的救济。实践中,《条例》实施 后,患者几乎完全不能获得恰当的赔偿。

  而造成如今不合理的局面,李飞归结为《条例》的立法问题。“其实,医疗事故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的一种,造成的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其他人身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什么不同,应该用相同的标准,理所当然适用人身损害的通用赔偿标 准。《条例》对此应该及时修改,或者最高法院应该对医疗事故赔偿完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的标准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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