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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母淹死久病女儿被轻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01 重庆晨报

  本报讯 据南方都市报9日消息因不堪生活重负,将久病不愈的亲生女儿扔进河里淹死的母亲周模英7日接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她的上诉意见,改判她6年有期徒刑,比一审11年的刑期减了5年。

  贫困母亲淹死亲生女儿

  周模英是江西省新建县人,她和丈夫育有3个孩子,最大的女儿5岁,最小的女儿在出事前还未满9个月。家里平时靠丈夫打建筑散工维持生计,一个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生活十分艰辛。

  2005年7月,周模英的小女儿感冒发烧,久治不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自己的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7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因小女儿发高烧哭闹不止,周模英将女儿扔进了家门口的河里导致小女儿溺水身亡。

  今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周模英杀死亲生女儿,已得到了丈夫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模英有期徒刑11年。

  二审判决改判6年徒刑

  宣判后,周模英的丈夫认为11年的刑期对周模英来说太重了,可是苦于家境贫寒,没有钱为周模英聘请二审代理律师。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文炜律师知道周模英的情况后,主动提出愿意免费为她代理上诉。

  在上诉状中,文炜提出周模英杀女是因为家庭贫困,没钱为小女儿治病,她的丈夫又关心不够,一时冲动把小孩投进河涌里溺水死亡,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收到周模英的上诉要求后,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7日下午,周模英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在当天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

  在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中,肯定了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模英犯罪情节较轻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采纳了文炜律师要求改判周模英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意见,二审改判周模英6年有期徒刑。

  因社会危害性小获轻判

  记者获悉,周模英一案审判时,在广州司法机关内部也引起很大争议。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广东高院二审把周模英的刑期减到10年以下,突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到死刑之间的范围,法院认定周模英杀人情节较轻,是审判法官判案时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的结果。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

  周模英二审能改判到6年,她的代理律师文炜也颇感意外,文炜说,周模英因为贫穷而杀死亲生女儿,确属无奈,而且她本人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范围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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