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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消协变商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土生阿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 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显然,无论是法律还是章程,都确立了消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性质 。然而,消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是否不受政府与经营者的干预而中立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呢?

  于是问题就蹊跷了:消协本应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偏向了经营者一方,甚至不顾有关企业有重大商业丑闻在身而授 予其 “3·15标志”,这还配叫消协吗?这岂不变成了保护经营者权益的商会了吗?因此,欧典事件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是:要让消协真正成为消费者的自治团体,防止其变相为经营者不当牟利,那么,就应该在消协的设立和人员组成上,真正脱 离政府(官)和经营者(商)的操纵,并且在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营者不当利益的冲突时,应该无条件地选择前者而不是 后者。否则,消协不再是消协,它将变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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