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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公正民主 南京违纪党员可聘请助辩人为己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4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江宁区改革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方式,决定在全区实行党政纪案件助辩制度,以切实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建设。

  审理助辩制度即在案件审理时,确定助辩人为案件当事人(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进行辩护。助辩人一般为违纪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特殊情况如下,经案件
审理部门(审理小组)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在职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需经区纪委同意。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的,只能以党员身份参加。

  根据日前该区出台的《关于实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助辩人享有下列6项权利:阅看了解违纪党员谈话笔录,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与违纪党员谈话,了解案情;向审理人员咨询与案件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办案程序,并有权进行监督;可以对审理部门(审理小组)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运用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违纪党员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助辩制度遵循本人自愿原则。在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将向涉嫌违纪党员发出征求是否需要聘请助辩人的告知书,由其自己决定是否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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