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调解3日内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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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2:12 江南都市报 | |||||||||
我省出台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如果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伤者要进行治疗,可费用又不够,怎么办?现在这种情况有了解决 办法。昨日,记者获悉,我省有关部门下发《建立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如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医疗机构不 得因抢救费用而拒绝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先由肇事机动车主和驾驶人先行支付,确实难以支付的,请求政府协调
赔偿调解3日内处理完毕 《意见》要求,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当事方对事故损害赔偿要求调 解处理的,必须在3日内调解处理完毕。经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由政府启动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单位在5日内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保险公司3日内支付抢救费 同时,《意见》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的时间也有了规定。《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尽 最大努力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拒绝和拖延救治。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责成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先行支 付抢救费,确实难以支付的,由医疗单位和公安交管部门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请求政府协调保险公司3日内在机动车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机动车未保险的,由政府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双方协议赔偿可一次性处理完毕 各级政府在协调解决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时,原则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付金额。但对损害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义务人同意的,可按双方 协议办理,一次性处理完毕,不留遗留问题。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支付抢救费或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公安 机关交管部门告知当事人或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可比照《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