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司机踹伤八旬老太一脚“踹出”个法律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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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5:16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的被害人不能获赔精神损失,这一长期让众多被害人想不通的规定终于碰上最棘手的案子。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黑车司机踹伤邻居老太太的故意伤害案,看似不起眼的小案子却因为老太太被疑患上了精神病,而让法官遇到挑战:被害人患上了精神病,到底该不该获赔精神损失? 该案的被告人是丰台区无业人员张某,他平日依靠用私家车拉点“黑活”作为收入
但是,法院对刑事案被害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从来没有支持过,虽然所有的被害人均不同程度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这样判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赔精神损失,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行不行呢?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互相矛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被害人就应该获赔精神损失。许兰亭说,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强奸、侮辱、诽谤、毁容等造成被害人极大精神痛苦的案件,在确定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时,如果不对被害人的精神给予补偿,确实有失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