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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踹伤八旬老太一脚“踹出”个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5: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的被害人不能获赔精神损失,这一长期让众多被害人想不通的规定终于碰上最棘手的案子。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黑车司机踹伤邻居老太太的故意伤害案,看似不起眼的小案子却因为老太太被疑患上了精神病,而让法官遇到挑战:被害人患上了精神病,到底该不该获赔精神损失?

  该案的被告人是丰台区无业人员张某,他平日依靠用私家车拉点“黑活”作为收入
来源。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05年6月2日10时,张某在丰台区南三环中路某院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刘老太太发生矛盾,张某将刘老太太踹伤,致使其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子最多判有期徒刑3年。但是,张某带给刘老太太的伤害可实在是不轻。刘老太太的家属介绍说,这次伤害不仅给80岁高龄的老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在精神上更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老人现在不仅全身疼痛,精神也痛苦到了极点。以前老人自己所有的事都能自己做,谁见了她都说是个健康的老人。现在老人每天早上二三点就醒了,坐在床上一分钟、一分钟地数表,一直数到天亮,过一天就像过十年一样。刘老太太还说:“我从来没做过坏事,为什么要受这么大的罪啊!”为此,刘老太太的家属向丰台法院申请对老人的精神问题进行鉴定,同时,其家属向张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在赔偿要求中包括精神损失。

  但是,法院对刑事案被害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从来没有支持过,虽然所有的被害人均不同程度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这样判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赔精神损失,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行不行呢?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互相矛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被害人就应该获赔精神损失。许兰亭说,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强奸、侮辱、诽谤、毁容等造成被害人极大精神痛苦的案件,在确定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时,如果不对被害人的精神给予补偿,确实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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