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死病女获轻判 贫困可顶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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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6:1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江西一母亲因贫困犯下大错,一审二审均从轻发落,改判结果令其律师也意外 早报讯因不堪生活重负,将久病不愈的亲生女儿扔进河里淹死的母亲周模英前天接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她的上诉意见,改判她6年有期徒刑,比一审11年的刑期减了5年。
周模英是江西省新建县人,她和丈夫育有3个孩子,最大的女儿5岁,最小的女儿在出事前还未满9个月。家里平时靠丈夫打建筑散工维持生计,一个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生活十分艰辛。 2005年7月,周模英的小女儿感冒发烧,久治不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自己的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7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因小女儿发高烧哭闹不止,周模英将女儿扔进了家门口的河里导致小女儿溺水身亡。 今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模英有期徒刑11年。当时,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已经是从轻判处。宣判后,周模英的丈夫认为11年的刑期对周模英来说太重了,可是苦于家境贫寒,没有钱为周模英聘请二审代理律师。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文炜律师主动提出愿意免费为她代理上诉。 在上诉状中,文炜提出周模英杀女是因为家庭贫困,没钱为小女儿治病,她的丈夫又关心不够,一时冲动把小孩投进河涌里溺水死亡,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二审,肯定了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改判周模英6年有期徒刑。 说法: 社会危害性小获轻判 记者获悉,周模英一案审判时,在广州司法机关内部也引起很大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广东高院二审把周模英的刑期减到10年以下,突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到死刑之间的范围,法院认定周模英杀人情节较轻,是审判法官判案时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的结果。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 周模英二审能改判到6年,她的代理律师文炜也颇感意外,文炜说,周模英因为贫穷而杀死亲生女儿,确属无奈,而且她本人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 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范围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南方都市报) 马上评论 一个危险的开头 周模英溺死自己的女儿,一审判了11年,广东高院二审肯定了“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却改判6年。这样判的理由———周模英杀人情节较轻;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 我无意评价对周模英量刑的轻重,绝不是希望周模英也判重刑,只是觉得同一理由下的两种量刑结果让人不可思议! 法官量刑如此巨大的弹性,这样的“法制”精神可能也是中国特色吧!周模英的穷困,周模英的无奈,我可以试着想像和理解,但,这一点可以博得我们对她的犯罪行为深表同情,却不可以博得“铁面”法律的原谅。 她缺乏基本的母性,她给她的另两个孩子带来的心灵重创将影响她们一生,这能说她的行为“不对社会构成危害”吗?这个判决是不是在表明,社会在鼓励弱势群体的极端行为?穷,绝不能成为原谅犯罪的理由!这是一个危险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头。如果穷可以成为原谅犯罪的理由,那些贫困者是不是就可以去偷摸扒抢呢? 还有一个想法,我们的上辈们,在那么困苦的年代大多养育了不少于3个孩子,那时比现在贫穷吧?那时的孩子也有生病的吧?可是没看见他们因为生活的无耐就亲手弄死有病的孩子啊!(文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