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华书店总经理被刺死案凶手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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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4:4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要露滋) 2005年11月30日,西安市新华书店原职工黄建华因个人工作遗留问题未解决,持匕首将书店总经理蒋平均刺死在办公室。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其赔偿蒋平均家属的经济损失。 刺杀起因:个人工作遗留问题未解决
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1979年9月19日黄建华被西安市新华书店招工录用,先后在书店储运科、业务科工作,1986年经西安市新华书店批准,到劳动服务公司运输队参与社会客车营运工作。1989年,劳动服务公司运输队经营亏损,无法维持正常营运,劳动服务公司运输车队人员解散,黄建华被通知无岗位安排,回家待岗。 2004年,黄建华获知西安市新华书店职工花名册上没有他的名字,写出书面证明材料报西安市新华书店主管人事经理,西安市新华书店经多方与市人事部门联系,未能解决黄建华在编问题。 2005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黄建华携带匕首来到西安市图书大厦915房,找西安市新华书店总经理蒋平均解决自己遗留多年的工作和医保问题。因蒋开会,黄便在外等候。11时许,蒋平均回到办公室,黄建华见状即将房门反锁并拉住蒋的衣领让其到办公室套间谈话,因蒋不从,黄便掏出匕首朝其胸、腹部等处猛刺数刀。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辩护: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案件庭审中,49岁的黄建华对起诉书所指控其持刀将蒋平均刺死的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称黄建华在主观上仅是想吓唬蒋平均,并无杀死他的想法,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新华书店在处理黄建华遗留问题上有一定过错;且黄建华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同时,辩护人认为,黄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因生活所迫,原单位未积极处理其本人工作遗留问题,作案是一时的冲动所导致,且群众联名捐款并呼吁对黄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黄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华因落实个人工作遗留问题未果竟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从黄作案前即准备凶器到其行凶时刺人行为的毫无节制,结合其行为的力度、以及作案后的表现来看,黄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行凶作案后,被在场的群众当场抓获并予以控制,其本人已失去了逃跑的机会,这种被迫到案的情况,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 社区群众的捐款和呼吁、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法院认为不能成为黄犯罪后从轻处罚的依据。黄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但黄本人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故可免予赔偿。黄建华因本人公职问题未解决,竟有预谋地持刀实施杀人犯罪,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西安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蒋平均亲属提出的共计25.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免予赔偿。宣判后,黄建华表示要上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