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五一执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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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5:56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4月10日讯(记者 孙镇镇 通讯员祁亚萍)今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已出台,将于5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据省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据了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伤者、受害者从事行业所在地的平均收入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在我省发布的新规定中,如果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如下标准计算赔偿数额: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 标准还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细分。 | |||||||||